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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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工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一次,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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