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除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省、市、县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