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限制和剥夺工会依法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妨碍和阻挠工会依法行使调查权的; (四)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工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