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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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支付赔偿金,或者责令该单位给予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两倍的赔偿,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法组织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 (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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