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降低工资、给予处分,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