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