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