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计,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照分立后的会员人数比例分配; (三)工会组织撤销的,其清偿债务所剩余的财产、经费归上级工会所有。上级工会在接收财产、经费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因解散、破产、被撤销等原因终止的,上级工会有权对其欠缴的工会经费提出清偿主张,所获得的财产归上级工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