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属工会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