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