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就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三)本级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和修改; (四)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补救措施; (五)本地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及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和完善; (七)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和建议; (八)需要三方协商机制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