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