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于每月15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欠缴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中,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当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转移支付、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把工会经费列入转移支付经费的年度预算。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