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建立工会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