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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