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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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制度。 职工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工会管理会籍。 职工失业,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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