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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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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