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工会应当为职工和所属的工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工会经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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