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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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事项。 乡镇、城市街道工会以及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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