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可调换的; (四)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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