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一)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