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校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依次靠边停车;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