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四)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五)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