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