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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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
第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
第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不需要...
第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排污许可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第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省对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
第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一)依法取...
第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第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审查与决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以及生...
第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的污染物的许可...
第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
第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条例实...
第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损毁...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并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
第三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相关区域、流(海)域的主要污染物,通过提高排...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与污染源有关的执法检查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排污许可...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对其提交...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环...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鼓励公民、...
第四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以下逃避监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排污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一...
第五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轮船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