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为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