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