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