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