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三)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四)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五)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贮存、处置等环境管理要求; (六)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七)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