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