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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