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信息化标识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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