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一)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排污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情况纳入执行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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