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等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等内容。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台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