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