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