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未如实记录,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记录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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