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