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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