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 (二)符合许可条件不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审批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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