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相关区域、流(海)域的主要污染物,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