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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