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