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提交的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排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