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排污行为。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