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