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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