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