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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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一条 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以代收政府非税收入。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 第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 第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第十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划转国库,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入... 第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 第十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 第六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 第十六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六条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 第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 第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定期就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 第八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 第十八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 第九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 第十九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 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监)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电子化,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划...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