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 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