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事项的审批,只适用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经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